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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资金须设“独立账户” 随时接受监督

[日期:2007-1-24 13:00:04 来源:新华社   作者:不详 [字体: ]
  针对国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权益案件屡屡发生的情况,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份专项通知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运行情况随时接受监督。

  据建设部有关人士22日介绍,这份通知名为《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作了多项重点“规范”。

  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

  三是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四是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执行情况、专户资金的划转情况加强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建设部人士表示。

  据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根据《通知》要求,于近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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