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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依法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政府《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之规定,配合、服从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二、出租房屋房东(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房产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社门警务室签订出租房屋治安任书。
三、出租人须认真查验承租人居民身份证,掌握其身份、来绍目的等基本情况和活动情况,严禁把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或无正当理由的承租人。
四、外来人口租房的,必须在三天内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房屋出租人应协助办理。
五、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承租人不准私自留客或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不准男女非法同住一室;严禁在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承租人停止租赁房屋的,须由出租人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或申报备案等有关手续。
八、外来承租人离去时,出租人应督促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暂住户口,缴还《暂住证》。
九、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者,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出租、没收非法所得和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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