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
建设部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前段时间,建设部对购买小产权房的人们发出预警,“小产权房”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随之而来的是各大媒体对北京郊区小产权房的报道,人们对“小产权房”有了初步认识。记者近日在有关部门对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中获悉,我市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有关部门表示,要想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只能经报省国土资源厅及国务院批准变性为城市国有土地后,才可能按城市建设用地等程序补办相应手续,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我市目前有6种房子办不了产权证
政协委员原淑琴在其《规范集体土地上的建房解决历史遗留产权证问题》的提案中提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产权证。有了产权证,购房者可以进行买卖、租赁、交换等。如果没有产权证,从法律上讲,就算购房者交清全部房款,房子也不属于自己的,不仅上述各项活动无从做起,还有孩子上学等诸多实际问题都无法解决,并且一旦开发商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出现债务纠纷,该房屋就有可能被银行或债权人收回,购房者几十年的心血将化为乌有。
目前,大连地区就存在一些入住多年的商品房,因多种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吉祥、兴达花园、百合山庄等小区皆因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大部分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
二、西山、桃园等10个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目前已不存在,有部分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
三、鞍山路等8个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建设手续又不全,有些房屋没有产权证。
四、新起屯等21个小区,剩余少量房屋,因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房屋没有产权证。
五、二七等24个小区,因开发商手续不全或未提供建设手续,甚至也未办理过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因此部分房屋没有产权证。
六、金南路等30个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且无相关建设资料,无法核实商品房项目而无法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证。
因在农村土地房产开发手续简单,不用经过土地的出让及招、拍、挂等程序,因此,各开发商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市民对此提出质疑:既然是集体土地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欺骗群众,为什么政府允许这种骗术存在?为什么政府拆迁改造重点工程,也大量购买此类房屋安置城市动迁户?为什么容忍这些项目的开发愈演愈烈?
据不完全统计,原城市居民因被动迁到农村集体土地,而无法参加房改取得房屋产权的,涉及四区居民达4万户。
建议:由政府牵头,联合区、县、镇政府彻底清查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房地产状况,对不符合条件尚未建成的坚决停止。
国家明令禁止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
市国土房屋局答复: 《提案》中提到的兴达花园、百合山庄、吉祥等小区因土地性质确属农村集体所有,故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无法办理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只负责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甘井子区政府)村镇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因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曾多次下发文件,明令禁止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即使是以建农民住宅楼的名义建造的房屋也不得向本地村民以外的城市居民甚至外地居民出售。因此,凡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开发建设的所谓“商品房”,擅自对外销售的行为均属非法。对于非法销售或私自购买的此类房屋,自然不能按照城市商品房登记程序办理产权登记。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原因是多方面的
《提案》中提到的其他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的开发建设手续不全或无建设相关资料,有的开发企业已不存在,众多购房户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 有些开发单位违法开发建设项目,根本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和产权登记条件。
2. 有的开发企业只办理了部分开发前期手续就开始建设并销售,也不具备法定的登记条件。
3. 有的开发商虽然手续基本齐全,但因购房人买房后多年不办理买卖登记,开发单位现已注销。而商品房交易登记是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缺少了一方的申请,就无法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的真实性,简单办理极有可能造成重复或错误登记而引发法律纠纷。一旦引发法律诉讼,政府将承担败诉及国家赔偿责任。
4.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建房单位根本就是没有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一般的企业单位。他们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建造的单位职工住宅,用分配的剩余对外销售。类似这种情况,虽然住户是花费现金购买的,但拿着这种单位或个人自制的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是根本无法办理正式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的。
老百姓购房一定要到正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并依法查阅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其实购房消费者也并非都不明白这个道理,有的是受到价格利益的驱动,也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从众心理。如果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或承诺能写在合同里,到约定时间办不了产权,住户还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起诉开发商违约,诉求退房并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开发商都明白,把办理产权的承诺写进合同那是自欺欺人,所以大多只是说说而已,最后办不了产权就把责任全部推给政府了事。
要想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只能经报省国土资源厅及国务院批准变性为城市国有土地后,才可能按城市建设用地等程序补办相应手续,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