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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室温不达标退费 大连热电集团出台细则

[日期:2007-11-6 16:20:55 来源:大连新闻网  作者:大连晚报 [字体: ]
本报讯 采暖期内室温不达标如何处理呢?已交纳的采暖费可否相应退还呢?近日,大连市热电集团表示,如果因其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4℃的,按不合格天数为用户全额退费。

  据大连市热电集团今年出台的规定显示,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期内,用户居室温度在18℃(含18℃)以上为室温合格,低于18℃为室温不合格。由于该公司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低于标准且经调整后仍没达到供热标准时,用户可向辖区供热所申请测温。

  测温工作人员应在用户申请当日的6时至21时入户检测室温。测温时,工作人员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出示计量器具鉴定证书,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若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配合供暖工作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合格;若测温人员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不合格。如果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或者用户提出测温申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或者测温不合格测温人员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用户可直接向市法定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经其检测,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室温不合格,检测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如果因该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按规定进行退费。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居室温度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退费用户在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持测温记录单到该供热单位确认退费额度,在4月15日至5月10日持当年的交费发票原件、测温单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应收费点办理退费手续。5月31日之前到相应收费点领取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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