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根据该通告,明年起,凡使用租赁房屋或以联营、入股、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其中,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屋出租当事人应到本区域内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军产房、外资房屋出租当事人到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办理;其他区市县房屋出租当事人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租赁者须携带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等。如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同时,明年起,凡使用租赁房屋或以其他名义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地址变更登记事宜时,需向税务登记办理机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市内四区办公地址及电话:
管理一科:负责中山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公地址:中山区白玉街65号(中山区市民服务中心)办公电话:82561601、82565822、82565823
管理二科:负责西岗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公地址:西岗区民政街16号(西岗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电话:83608772、83690813
管理三科:负责沙河口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公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电话:84548105、84610144
管理四科:负责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公地址:甘井子区松江路15-1号(甘井子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电话:86603496、86600327
管理五科:负责军产、涉外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公地址:西岗区黄河街78号(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办公电话:83608136、83685566-7211、7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