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岗区的陈某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准备出售,通过大连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陈某与购房人曲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曲某预先交付定金,“定金数额为5万元,以实际交付为准”。这笔定金暂存在中介公司监管,如曲某反悔,这笔定金应赔付给陈某。没过多久,购房人曲某反悔了,以“房子太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陈某以为这下子可以得到那5万元违约金,可是没承想,因为合同中写有“以实际交付为准”这句话,导致陈某最终连一分钱的违约金也没拿到手。
原告 这是个“圈套”
今年3月,陈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曲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曲某当场交付了5万元定金。没过几天,曲某单方面违约,表示不再购买该住房了。于是,陈某便找到中介公司,准备讨要那5万元定金。可是不承想,中介公司却告诉陈某:“曲某没有交过定金,因此我们不能给你钱。”曲某明明交给中介公司5万元,可是中介公司愣说曲某没交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经仔细询问,陈某这才搞清楚,原来签协议那天曲某确实将5万元交给了中介公司,但中介公司开给曲某的收据却是“中介费、税费”,而非定金。这样一来,曲某等于没有交过定金。而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又明确规定“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这也就是说,如果曲某没有交过定金,那陈某便无法得到任何违约金了。
陈某当场表示不同意,要求对方必须给付5万元违约金。经与中介公司和曲某多次协商,最终曲某答应给付陈某1万元违约金。陈某不同意,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和曲某告到了法院。
陈某在起诉状中称:“购房人曲某交给了中介公司5万元定金,但中介公司在开收据时故意将定金写成了中介费、税费等,两被告这种行为涉嫌欺诈,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5万元违约金。”
被告 卖房人“默许”
陈某在法庭上称,中介公司开出的收据上没有陈某的签字,只有中介公司和曲某的签字。因此,不能排除中介公司与曲某故意“做套”的嫌疑。并且陈某还表示,他曾听该公司一位业务员讲,曲某找到中介公司,答应多给中介公司5000元中介费,让中介公司将定金收据改成“中介费、税费”收据,但这位业务员拒绝出庭作证。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中介公司方辩称:“首先这张收据是中介公司开给曲某的收据,因此没有必要让陈某在收据上签字。其次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与曲某私下重改过收据内容。”并且中介公司方还称,当初开这个收据时陈某也在场,是经过他默许之后才开出来的。并称陈某之所以“默许”,是因为一旦房子涨价,他也有可能违约,所以他才会“故意默许”。
律师 别轻信“范本”
该案经过公开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陈某没有证据能证明曲某所交的5万元钱是定金,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中“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的约定,曲某实际并未交付定金,因此陈某无法得到违约金。
陈某对这个审理结果非常失望,他表示:“当初签协议时,中介公司给提供了一份合同范本,当时以为既然是‘范本’,应该很正规,肯定没问题。但是没想到,最终自己还是吃了亏。”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程国宾律师表示,目前所有中介行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合同范本”,但“范本”并不意味着“非常完善,不用更改”。顾客完全有权利、也有必要仔细阅读,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落入“合同陷阱”,才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A06c见习记者翟丙军






